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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文 件



西大设〔2018〕4号




关于印发《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从事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学校制订了《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

2018年7月5日



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从事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生部卫科教发〔2006〕15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17)、《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的实验室及其相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危险度为一、二级的微生物。分类参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本办法中所称实验活动,是指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活动仅限安全防护二级及以下实验室进行,危险度为三、四级的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在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的相应的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章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在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置实验室生物安全分委员会,负责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涉及生物安全的校内二级学院和重点实验室成立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落实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运行和规范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第三章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管理


第七条 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对从事实验活动的教职人员及相关学生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病原微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建立并保存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档案。

第八条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公共区域应张贴生物安全标志、实验室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废弃物管理制度、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以及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姓名、联系电话、应急小组成员联系电话等。实验室操作区域应张贴生物危险标识、化学危险品标识、医用生物废弃物标识。

第九条 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实验原始记录、菌种转移和保藏记录、设备条件监控及检测记录、消毒记录、事故(暴露)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员工健康档案等。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教学、科研工作的相关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四章 病原微生物的管理


第十条 病原微生物的采集和运输应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实验室负责人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保管应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做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储存、领用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分类管理、安全存放、随时监控,并有采购、使用和销毁记录等,严防丢失或被盗。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研、检定、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按照《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从国外引入实验动物的,应当持有供应方提供的动物种系名称、遗传背景、质量状况及生物学特性等有关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从事动物实验应当根据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等级要求的实验动物。同一间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或者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

第十四条 凡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动物实验的研究人员和实验室,应当遵守国家生物安全等级等相关规定,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从事实验动物基因修饰研究工作的实验室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对其从事的工作进行生物安全性评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未获得自治区科技厅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实验室不得进行实验动物的饲养和育种。

第十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实验室和个人,应当关爱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虐待实验动物。在符合科学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鼓励开展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第十八条 生物实验废弃物必须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安全处置。


第六章 重组DNA技术的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或构建遗传修饰生物的实验室,应由相关负责人向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申报,进行风险评估和伦理审查。针对研究项目对人类、社会、生态等可能带来的风险/受益比进行评估分析,并对实验室工作的危险度进行评估。从事该类实验活动应在具备一级或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操作。研究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将研究中产生的不良结果及其处理意见及时报告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小组。

第二十条 开展人类病毒的重组体(包括对病毒的基因缺失、插入、突变等修饰以及将病毒作为外源基因的表达载体)的科研活动应严格遵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相关要求,严禁两个不同病原体之间进行完整基因组的重组。

第二十一条 转基因动物和“基因敲除”动物应当在适合外源性基因产物特性的防护水平下进行操作。实验室应采取一切防护措施,确保受体转基因和“基因敲除”动物的实验安全。

第二十二条 表达动物或人源性基因的转基因植物应当严格限制在实验室设施以内。这种转基因植物应当在与所表达的基因产物特性相应的生物安全水平下操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新葡的京集团3512vip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